周口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佩戴口罩的決定》已經周口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22年5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5月17日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佩戴口罩的決定
(2022年5月17日周口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決策部署,有效落實佩戴口罩這一最簡單、最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疫情防控期間,在本市行政區域全面落實屬地、部門、單位、個人的四方責任,建立全社會疫情防控體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落實規范佩戴口罩等防控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屬地責任,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規范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具有疫情防控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不定期對各類場所落實佩戴口罩開展專項檢查,發現不執行佩戴口罩規定的經營者、管理者,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鄉鎮(街道),村(社區)等應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本轄區人員規范佩戴口罩的相關工作。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落實疫情防控措施主體責任,配備、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防疫要求的口罩,加強對本單位人員規范佩戴口罩的監督管理。
四、個人進入公共場所、辦公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全程規范佩戴符合國家標準和防疫要求的口罩。重點職業人群、職業暴露人員、特定場所部分人員等應當按照防控要求和本行業規定規范佩戴口罩。
五、各類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各類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張貼佩戴口罩提示、設置專(兼)職工作人員引導規范佩戴口罩。
六、托幼機構、中小學校、大中專院校、線下培訓機構等應當積極開展學生規范佩戴口罩的防疫教育。教職員工、學生、值守人員、清潔人員及食堂等人員在教育機構內、外活動時,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指引以及所在區域疫情防控要求執行。
七、宣傳部門、新聞媒體應當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做好疫情防控輿論引導,在全社會樹立自覺、規范佩戴口罩的文明風尚。
八、黨員干部、人大代表、志愿者應當以身作則,規范佩戴口罩。動員引導家屬、親友、鄰居等自覺佩戴口罩,做好個人防護。
九、個人未按照規定規范佩戴口罩的,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即時提示、勸導;勸導無效的,可以拒絕其進入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